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宏观新闻

财政部、税务总局: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5-03-28 09:35:38

据财政部消息,为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3月24日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中联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愿在本网发布,请在两周内来电或来函可与本网联系。

专注提供不锈钢产业链、新能源材料的第三方资讯、咨询、数据、报告等

客服热线:0510-81001262

无锡新区硕放薛典北路82号硕放不锈钢物流园B幢三楼

中联金微信公众号

中联金新能源公众号